关于遴选2015年度“太古研究生奖学金”赴香港大学研读硕士学位项目候选人的通知-yb亚博全站首页

关于遴选2015年度“太古研究生奖学金”赴香港大学研读硕士学位项目候选人的通知-yb亚博全站首页

关于遴选2015年度“太古研究生奖学金”赴香港大学研读硕士学位项目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14日

2015年度,“太古研究生奖学金”赴香港大学研读硕士学位项目(普通法硕士、经济学硕士)将继续在内地实施。现将遴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和名额

    (一)时间:截止至10月20日上午9:00;

    (二)名额:普通法硕士1名。

二、申请人条件

    1. 出生于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教育;

    2. 出生于1985年8月31日(不含)之后;

    3. 截止至2015年9月,须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厦门大学等任一所大学中取得优秀法律学士学位;

    4.有意向修读在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实行的普通法专业知识;

    5.英语水平必须达到托福测试600分(新托福100分)或雅思考试的同等成绩(雅思7.0),且于申请前两年内取得。

三、具体要求

    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现设立在香港大学研读普通法硕士学位奖学金项目,该项目奖按以下规章实施:

    1.该项目奖学金名为香港大学太古研究生奖学金,每年度授予一名研究生。

    2.该项奖学金为时9个月,从每年9月开始至次年5月结束。该奖学金包括奖学金获得者的学费,住宿费和每月生活津贴。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还将为奖学金获得者提供校内住         宿,并且在奖学金项目开始和结束时为该奖学金获得者免费提供往返香港的经济舱机票。

    3.在该奖学金项目期间,除一次不超过两周的短暂休假或可能涉及到其他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外,奖学金获得者均须居住在香港大学校园内。如需申请探亲假或进修假,奖学金       获得者在离港前须向香港大学法学院和太古集团提交申请。

    4.该奖学金获得者完成在香港大学的学业后必须立即返回中国内地并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5.如有司法实习计划提供于普通法硕士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申请参加。如成功申请,则可考虑将该奖学金延期至司法实习计划结束。

    6.该奖学金获得者在香港大学学习期间不得做任何带薪的兼职或全职的实习或工作。

    7.该项奖学金授予在中国内地出生和受教育的中国公民,并在每年的9月即奖学金项目实施时未满30岁。奖学金主要授予在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学习法律的大学毕业生。修       读在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实行的普通法专业知识。

    8.申请者必须拥有在中国内地以下六所大学之一的优秀法律学位。这六所大学分别是: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申请者的英语       水平必须达到托福测试600分或雅思考试的同等成绩,并且是在申请前两年内取得的。

    9.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简历(注明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个人信息);

    (1)自荐信(阐明学术专业及对此项目的兴趣所在);

    (2)研究计划书;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在校成绩单;

    (5)toefl、ielts、gre或gmat成绩单。

    (6)申请材料必须提交中文、英文双文本,所有最终候选人要提交英文书面作品并且参加英文写作测试,以证明其具备在香港大学学习的能力。

    10.胜出的候选人将被推荐入读香港大学,并在获取研读研究生学位后成为该校的研究生,学生不可同时在任何学术机构注册修读其他学位课程;亦不可在香港大学学习期          间,申请其他奖学金项目。

    11.若无适当候选人,将不会颁发该年度奖学金。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要在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9:00将所有申请材料投递至法学院楼二楼孙蕾老师信箱。

2. 申请人须学习成绩优异,品行良好,遵守外事纪律,在香港大学学习期间需遵守当地法律和学校制度。 

3. 凡在学习期间已被学院推荐过出国(境)交流的同学不参加本次申请。

4. 被录取的交流生须按照复旦大学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回国后,要及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迟延办理或者违反复旦大学的各项规则,后果自负。部分同学    可能会受影响延期毕业,请提前妥善安排各项学习、实习、毕业、择业等一系列问题。

5. 被录取的交流生在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返校,完成在复旦的学业,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一份交流报告。

6. 被录取的交流生不得无故放弃交流,若有在确定名额之后随意放弃等不诚信行为,学院将有权取消其本科或研究生期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本科生还将取消研究生免试直升资    格。同意参加面试视为知晓并同意本条款。

 

      

       复旦大学法学院

2014年10月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