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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彭岳:“涉外法”的教学和研究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2023521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应邀莅临江湾校区,为我院国际法学科师生带来一场关于“涉外法”教学和研究的讲座。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教授主持并致欢迎辞。

彭岳教授从两篇发表于世纪之交的经典论文谈起,切入国际经济法与涉外法的教学关系。这两篇论文分别是杰克逊教授(john h. jackson)的《全球经济与国际经济法》以及斯劳特教授(anne-marie slaughter)的《国际法的自由化理论》。在杰克逊教授看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三层次:一是全球化市场中的经济交易行为,对应国际商法;二是各国对于全球化市场中的经济交易行为的规制,对应涉外经济法;三是各国在国际层面上经由条约形式,通过协调(harmonization)、互惠(reciprocity)与结合(interface)三种方式,解决此等规制之间的冲突问题。而在斯劳特教授的理论中,存在三个重要假设:一是强调社会主体,即国际经济法语境下的跨国公司;二是国内民意和政治局势能够影响政府偏好;三是主权是碎片化的、纵向分割的,规制语境下的国家最终被区分为政府各个部门。

彭岳教授特别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规制”是连接私人层面上全球化市场中的经济交易行为和国际层面上的国家规制协作之间的中间量态。当前,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三层论”欠缺全球治理层次,尤其当大国不再认同自由贸易观念,制度的过度司法化可能因忽视强国观点而被强国所抛弃时,“三层论”对此无法提供合适的解决思路。

龚柏华教授感谢彭岳教授所作精彩的引导发言,向与谈嘉宾抛出“涉外法”课程是否有其独特性课程的设置问题(如有别于《国际贸易法》的《对外贸易法》,有别于《国际投资法》的《境外投资法》,后者在现实教学中是否被前者充分覆盖),并且提出“涉外法”教学是否可以或应当归入现行国际法教学范畴,因为这涉及前期相关配套课程的学习。龚柏华教授还提出当前国际法的教学是否需要改革或完善,如应当更加注重国际法(广义的“三国法”)中具有中国因素的(涉外的)案例实践或立法分析的教学和研究,从而强化国际法(“涉外法”)学术研究与实践运用的有机结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介绍了本校涉外法治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案设计等方面的有益尝试,分享自己对于涉外法治人才供需、教育和市场的看法。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强调国际经济法(“涉外法”)教学要秉持问题导向、从前沿问题切入,引领学生开展国际经济法(“涉外法”)的学习和研究,思考国家利益所受挑战的应对方案和分析当下国际法治理体系的架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从国际私法的法律定义和调整对象谈起,认为既有国际法课程体系已经涵盖涉外法大部分内容,未来可以进一步增加国别法内容。陈力教授还分享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培养国际(涉外)商事仲裁人才的体会。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结合自身对于我国“涉外”立法用词演变的新近研究成果,谈及国际法和涉外法领域的语言转换问题,并且强调国际法研究中要关注跨国公司和私人部门的作用和影响。

与会嘉宾还同我院国际法学科师生就涉外法、比较法和国别法的关系以及涉外律师人才类型培养等话题展开互动。最后,龚柏华教授再次衷心感谢彭岳教授的精彩讲座以及与谈嘉宾的独到见解,讲座也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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