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法律史与比较法前沿讲座第四期:情理与传统司法中的事实认定学术午餐会成功举办-yb亚博全站首页
复旦法律史与比较法前沿讲座第四期:情理与传统司法中的事实认定学术午餐会成功举办
2023年10月11日中午,由我院主办的“复旦法律史与比较法前沿讲座第四期:情理与传统司法中的事实认定”学术午餐会,于法学楼317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蒋铁初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赵立行老师担任主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韩涛、孟烨、赖骏楠老师和一些同学也参与了本次讲座。参会师生围绕主讲人的报告内容展开了充分讨论。
讲座伊始,蒋铁初老师首先就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以情察狱现象进行解释。以情察狱为情理断案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情理断案,即司法官员依据自己的感觉对案件已知事实所做出的价值性判断以及对未知事实做出的可能性判断。前者称为以情断狱,后者称为以情察狱。本次午餐会所着重介绍的以情察狱中的察情,是就案件事实做可能性判断。
接下来,蒋铁初老师详细阐释了传统司法案件中作为甄别对象和可能证据的各类“情”。常见的情可分为正常之情与反常之情、事前之情与事后之情、行为之情与外表之情、恒定之情与变化之情,以及自然之情与人为之情等。
之后,蒋铁初老师就察情的功能和司法者的偏好进行介绍。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察情总体上有助于司法者判断争议事实及证据真伪。察情入罪和出罪的双重功能。后者既能否定犯罪事实又能否定有罪证据,不仅可以否定人证还可以否认物证。根据所搜集和整理的案件结果而言,司法者更倾向于通过察情出罪。这主要是由于入罪标准较出罪而言更为严格,入罪一定要有证据作为支持,而出罪则可能单凭情理完成。
在与谈环节,赖骏楠老师首先肯定了情理法的运用在传统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情理出罪可比照英美诉讼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并就以情察狱有无朝代差异问题向蒋老师请教。赵立行老师则针对司法中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故意利用这些察情规则,故意做出某种动作或表情来迷惑司法者,从而为自己脱罪提出疑问。韩涛老师则认为,情本身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并就各种情之间是否存在严格区别以及界分标准向蒋老师请教。
最后,赵立行老师对蒋铁初老师、与谈老师以及现场出席的其他老师同学表示了感谢。本次午餐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